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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规定(2024年4月修订)
发布时间:2024-06-25

玉溪市人民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规定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行为,加强社会捐赠资产管理,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医院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财务发﹝2015﹞77号),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医院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  医院接受捐赠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自愿无偿;

(三)符合公益目的;

(四)非营利性;

(五)医院统一接受和管理;

(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

(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四条  医院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

(一)用于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

(二)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

(三)用于医院各类人员培训和培养;

(四)用于医疗领域学术活动;

(五)用于医疗领域科学研究;

(六)用于医院公共设施设备建设;

(七)用于其他卫生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五条  医院不得接受以下捐赠: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四)与医院采购物品(服务)挂钩;

(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

(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六条  医院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作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事项。

第七条  医院成立接受捐赠管理小组,负责接受捐赠的管理工作。管理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主要负责接受捐赠组织管理工作;副组长由接受捐赠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及总会计师担任,接受捐赠时由副组长具体组织接受部门按照本规定办理。医院接受捐赠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院务部,成员由院务部、财务部、资产管理部、纪检监察室(审计科)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在组长及副组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接受捐赠工作。

第八条  医院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表示管理和使用捐赠资产,捐赠资助资产由财务部统一核算,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医院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进行管理。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捐赠资助,不得侵占、挪用、处置或损毁捐赠资助资产。

第二章  捐赠预评估及审批

第九条  捐赠预评估及审批,是医院收到捐赠人捐赠申请后,在接受捐赠前对捐赠项目开展的综合评估及接受捐赠审批。

第十条  预评估重点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医院职责、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

(三)捐赠接受必要性;

(四)捐赠人背景、经营状况及其与本单位关系;

(五)捐赠实施可行性;

(六)捐赠用途是否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七)捐赠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八)捐赠方是否要求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九)捐赠资产质量、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与要求等;

(十)是否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十一)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十二)医院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接受捐赠管理小组建立预评估和审批工作机制,及时对捐赠申请提出评估意见并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是否接受捐赠需经院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是否同意捐赠意见由医院书面通知捐赠人。不予接受的捐赠,向捐赠人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  捐赠协议

第十四条  医院接受捐赠与捐赠人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由医院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人与捐赠人签订,并加盖医院公章。

第十五条  书面捐赠协议明确以下内容:

(一)捐赠人、受赠人名称(姓名)和住所;

(二)捐赠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以及来源合法性承诺;

(三)捐赠意愿,明确用途或不限定用途;

(四)捐赠资产管理要求;

(五)捐赠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用于卫生人员培训和培养、卫生领域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捐赠,捐赠人不得指定医院具体受益人选。

第十七条  医院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捐赠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书面捐赠协议。

第四章  捐赠接受

第十八条  捐赠资产由医院统一接受。

第十九条  医院接受捐赠管理小组积极协助捐赠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按期足额交付捐赠资产。

第二十条  接受货币方式捐赠,原则上要求捐赠人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医院银行账户。

接受非货币方式捐赠,由医院接受捐赠管理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非货币捐赠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必要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非货币捐赠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确认或公证。

第二十一条  医院接受捐赠,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资产价值,由医院财务部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及时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人。

第二十二条  医院接受的捐赠工程项目,捐赠人可以留名纪念或提出工程项目名称等。

第二十三条  捐赠资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入境、许可申请等手续的,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院财务部应当加强捐赠资产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院接受的捐赠资产全部纳入财务部统一核算。必要时,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设置捐赠资金专用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医院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科室,要按照捐赠协议组织相关部门验收无误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HRP入库手续,并持捐赠资产审批表、捐赠协议、院长办公会议决议、党委会会议决议、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在五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备案及开具捐赠收据。医院财务部应及时按照书面捐赠协议及捐赠审批表对捐赠资产进行账务处理。捐赠资产纳入医院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院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对接受捐赠资产真实、完整、准确核算。

第二十八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财务部将本年度接受捐赠资产情况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专门说明,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要求,一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六章  捐赠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医院尊重捐赠人意愿,严格按照医院办院宗旨和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

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捐赠资产,医院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产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捐赠协议和使用原则,按照优化配置、提高效率的原则,统筹协调,制定捐赠资产使用方案,报医院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库领用手续。

第三十一条  资产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审定批准的捐赠资产使用方案,并按照职责范围加强捐赠资产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货币捐赠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按照医院宗旨和捐赠协议约定内容使用;

(二)捐赠协议未限定用途的,医院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结合医院职责或宗旨开展公益活动,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三)不得支付与公益活动无关的费用;

(四)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按照医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有关要求集体讨论决定;

(五)不得向捐赠资产提取管理费,不得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

(六)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七)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降低活动成本。

第三十三条  非货币捐赠资产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按照医院宗旨和捐赠协议及审定批准的捐赠资产使用方案进行使用;

(二)捐赠协议未限定用途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结合医院职责或宗旨开展公益活动,并严格执行医院统一的资产管理规定,合理安排资产使用,提高使用效率;

(三)不得用于开展非公益活动。

第三十四条  医院接受的捐赠资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资产,在征得捐赠人及国资委同意后可以处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仍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捐赠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捐赠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未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要主动与捐赠人协商一致,提出使用意见。

第三十六条  医院各职能部门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捐赠项目归档工作。对捐赠协议、方案、执行、审计和考评情况进行档案管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  医院建立健全受赠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通过医院门户网站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受赠相关信息,提高受赠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十八条  医院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捐赠接受管理规定;

(二)捐赠接受工作流程;

(三)捐赠管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四)受赠资产情况;

(五)受赠资产使用情况;

(六)受赠项目审计报告(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受赠项目绩效评估结果(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依照法律法规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九条  医院在规定时间公开受赠信息:

(一)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本单位受赠资产的总体情况,院务部牵头,财务部及有关资产管理部门配合;

(二)受赠项目审计报告和绩效评估结果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由医院审计科和医院接受捐赠管理小组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捐赠协议约定的受赠信息社会公开时间(如有);

(四)国家有关法规对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四十条  对公众和捐赠人查询或质疑,医院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一条  受赠项目完成后,捐赠管理小组办公室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受赠资产的使用、管理、公示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公开信息和信息答复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医院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确定公开符合公开条件的内容。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院根据需要开展捐赠管理检查和审计工作,并及时将检查、审计结果予以公开,具体由纪检监察室(审计科)负责。对受赠金额大、涉及面广的项目,实施项目专项检查、审计和项目绩效考评。

第四十五条  医院主动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必要时,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对受赠项目的专项检查和审计,并适时向社会公开检查和审计情况。

第四十六条  对接受捐赠资助资产未纳入医院财务部统一入账,私设小金库或者隐匿不交占为己有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构成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中未提及事项,按照《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财务发﹝2015﹞77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玉溪市人民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规定》(玉市医发﹝2020﹞31号)、《玉溪市人民医院关于参加各类赞助性学术活动管理规定》(玉市医纪发﹝2019﹞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院务部负责解释。


  捐赠管理部门:院务部

  联系电话:2026397


附件:1.玉溪市人民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流程.doc

2.玉溪市人民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意向书.doc

3.玉溪市人民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审批表.docx

4.玉溪市人民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协议书.docx

5.玉溪市人民医院接受赞助参加学术活动审批表.docx

编辑:王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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