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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医院开展职业病诊断服务了
发布时间:2022-09-22

为满足广大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需求,玉溪市人民医院于2021年12月完成了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备案工作,开展职业病诊断服务项目四项,分别为: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2.职业性眼病

3.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为便于患者了解我院职业病诊断工作,现将所需资料、诊断流程及注意事项等告知大家(详见附件),欢迎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朋友到我院医务部具体咨询,咨询电话:2026419。

玉溪市人民医院

2022年9月14日

附件:

玉溪市人民医院职业病诊断告知书

尊敬的劳动者及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职业病诊断涉及以下需要您知晓及配合的内容:

一.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属行政辖区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为提供职业病诊断便利,建议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行政辖区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

二.劳动者就诊时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劳动者及用人单位按《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中的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证明材料(用人单位提供,内容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劳动者和/或用人单位提供);

5.与诊断有关的其它资料。

三.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当事人应依法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职业病诊断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职业病诊断机构书面通知提交所需材料的函时十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交资料。

五.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的资料,诊断机构将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机构按规定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诊断机构中止职业病诊断。

七.劳动者应根据职业病诊断需要接受医学观察或鉴别诊断相关检查、复查,部分劳动者可能需要接受一些专科疾病治疗后复查,所产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八.职业病诊断资料齐全并符合职业病诊断要求后,诊断机构方可组织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诊断;诊断机构可以根据诊断需要,聘请其它单位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诊断。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专家会诊提供咨询意见。相应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九.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诊断结论后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后签发。

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五份,加盖“玉溪市人民医院职业病诊断专用章”,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一份,用人单位两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十一.当事人对诊断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天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职业病鉴定机构申请市级职业病鉴定,玉溪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设在玉溪市疾控中心。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而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十二.职业病诊断费用、现场调查和工作场所监测等诊断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玉溪市人民医院职业病诊断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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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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